醫療賠償義務人有哪些種類
(一)醫療機構。
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賠償義務人一般是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並非所有醫療機構均可成為適格的被告。只有具備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或者雖然不具備法人資格但是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律規定設立,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機構,而且具有獨立的可合法處置的財產,也可以成為被告,即可能的賠償義務人。
(二)醫療產品生產商、銷售商。
在因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等醫療產品後出現損害後果時,患者可以向生產、銷售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提出索賠,後者即為此類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義務人。但是,除非患者是在醫療機構外自購醫療產品,否則患者很少單獨向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提出索賠。
(三)血液提供機構。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庫。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在被輸入不合格血液後出現損害後果時,患者可以向不合格血液的提供機構主張權利,後者即為此類案件的賠償義務人。
醫療賠償義務人如何認定
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醫療損害中的賠償義務人,是指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中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者。在民事訴訟中,賠償義務人一般稱為被告。被告是與原告利益對立的另一方當事人。
任何糾紛一旦發生必須有總結材料。責任人認定:主管醫師或首診醫師為主要責任人。下級醫師及時請示上級醫師,上級醫師技術失誤、不負責任、脫崗、不作為甚或推卸責任等產生的糾紛上級醫師為主要負責人;手術台上主刀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因見習醫生、實習生、進修生發生的糾紛,帶教老師為為主要責任人;醫療糾紛、事故主要原因屬於護理方面的,追究護士、護士長的相應責任;責任人界限不清的視為共同責任。糾紛發生科室和相關責任人不配合解決糾紛,不參加醫療事故鑑定等,均以醫務科處理意見為準;故意給醫院製造麻煩,挑起醫療糾紛的,醫院從行政角度給予從嚴處理。經過院內及(或)市級醫院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和通過法律途徑或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主持解決,科室和責任人必須認可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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