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年逾七旬的劉大爺系來自江浙的候鳥老人,其在海南省樂東縣某溫泉海景公寓購置一套房屋,每年都來此過冬。劉大爺返回後,其屋內水閥漏水,嚴重殃及樓下房屋,七戶業主將其告上法庭索賠。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判決,劉大爺應一次性賠償七戶業主損失,共計5萬餘元。
2017年開春後,在海南過冬的劉大爺像往年一樣返回江浙老家居住。期間,劉大爺被告知其被人起訴了,這是怎麼回事呢?原來,在2017年7月至9月間,劉大爺海南房屋的水閥漏水,流入樓下七戶的房屋,造成樓下七戶的客廳、廚房、臥室、衛生間的天花板和牆面不同程度的損壞,損失共5萬餘元,樓下七戶業主遂以劉大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劉大爺對樓下七戶受淹的房屋進行維修、恢復原狀,對受損家具、物品進行賠償,如不維修、恢復原狀就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劉大爺對樓下七戶業主主張的損失無異議,應予以確認。該案的爭議焦點是劉大爺是否應賠償樓下七戶業主的損失。劉大爺與樓下七戶是上下樓層鄰居,雙方因排水問題形成相鄰關係,不動產權利人行使權力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劉大爺房屋漏水向下滲透,造成樓下鄰居房屋裝潢損失,損害了樓下七戶的權益。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一審法院遂判決劉大爺向樓下七戶業主分別賠償30795元至1400元不等的經濟損失。
宣判後,劉大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處理相鄰關係。本案中,樓下七戶房屋受自上而下的漏水侵害後必定有所受損,而劉大爺認可樓下的水是從其家裡流下去的,故樓下七戶業主主張由劉大爺賠償損失有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劉大爺作為漏水房屋的所有人,有義務對房屋行使管理職責,包括對其房屋內的水閥、開關等行使管理職責,故其不能據此對抗樓下七戶業主的訴請,應對樓下七戶房屋受損承擔賠償責任。海南二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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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閥漏水殃及樓下 樓上業主賠償鄰居5萬餘元[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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