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什麼有的當事人要用複雜版代理協議,而有的當事人要用簡約版代理協議?
2、婚姻家庭案件收費如果風險代理,為什麼建議不超過10%?3、為什麼被告第一次起訴不同意離婚,判決離婚很難,需要二次訴訟,這個風險必須確保當事人知道。4、家暴取證為什麼報警時要打110,而不是打派出所電話?5、如何保證一次談話就能了解全部案件情況?6、涉外婚姻案件的文書及證據如何做公證認證?7、什麼情況下需要使用居住證明去立案?8、哪些單位開具的居住證明法院認可?9、離婚案件的起訴狀關於財產的訴訟請求到底應該怎麼寫,需要把所有財產都列上嗎?10、分割遺產時何時列繼承類案由?何時列析產案由?11、二審案件開庭前必做的一項工作是什麼?12、哪些案件可以做房屋異議登記申請?為什麼說這是比財產保全更好的保全手段?13、審核存款明細單有哪些技巧?14、怎麼看股票財產證據?(看懂法院調取的股票證據三大要點)15、文書中需要提供哪些信息,法院才可能到派出所調取報警記錄等16、住房公積金到單位調取好還是公積金管理中心好?17、如何巧妙使用訴前財產保全轉移管轄?18、婚前公司股權的婚後增值可以要求分割嗎?如何寫評估申請書呢?19、什麼時候需要使用調查令申請書20、房屋折價計算公式?21、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分割計算公式?22、為什麼律師不會讓當事人簽署離婚協議書,而讓你簽夫妻財產約定?23、如何在協議中對贍養費以及贍養義務進行設定?……108、如果只是同居,不是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對孩子撫養和財產分割有意見的,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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