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程某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擅自將財產贈予馮某某
李某某與程某某系夫妻關係。程某某與馮某某於2004年11月開始婚外同居,當月程某某給馮某某20萬元現金購買轎車,馮某某用該款購買轎車一輛且登記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購買藍灣俊園住房一套,向開發商支付530500元購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將該套房屋贈與馮某某,房屋產權登記在馮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期間,馮某某以辦公司需要註冊資金為由向程某某索要資金,程某某共給付馮某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馮某某與張某簽訂《借款協議》,張某承認實際收到290萬元借款。
二、法院判決:程某某贈與馮某某財產的行為無效
2006年7月,李某某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確認程某某贈與馮某某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馮某某返還304.90萬元、車牌號鄂a-fl385轎車一輛、藍灣俊園住房一套,要求張某返還290萬元。
x法院依法做出判決,認定程某某贈與馮某某財產的行為無效。
三、律師說法: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他人行為無效
夫妻一方將大額的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他人,顯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但有種觀點認為,該贈與行為應認定部分無效,而非全部無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財產中既包含夫妻的份額也包含妻子的份額,他人所獲贈財產中有一半為夫妻一方的份額,一方處分自身份額的意思表示應為真實,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財產權利。對此在審判實踐中應如何掌握。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同居關係屬於違法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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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予他人,該行為是否有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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