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黑山縣某社區劉某(男)與趙某(女)於2000年5月相識、戀愛,2000年年底開始同居,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同居期間,劉某名下一面積為38平方米的房屋遇棚戶區改造,趙某出資2萬元,雙方共同增加平方米數到現在居住的55平方米,房屋登記在劉某名下。之後雙方又共同出資購買了電視、冰箱、洗衣機等家用電器。2018年年初,二人因感情不和經常發生爭吵,雙方欲解除同居關係,但因財產分割問題爭執不下。2018年4月上旬某日,趙某主動向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提出調解申請,請求協調劉某退還增平款2萬元以及其購買的家用電器。
【調解過程】。
調委會調解員接到趙某的調解申請後,詳細地詢問了糾紛的基本情況,並找到本案的被申請人劉某,在得到劉某同意後,受理了該起糾紛。隨後,調解員經過走訪其家屬、鄰居以及所在社區,並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了解到雙方確已無和好的可能。調解員認為本案的焦點主要在於如何分割增平部分房產及共同生活期間的家用電器等財產。因此調解員以此為著手點,按照法律規定的分配原則,在調解過程中尋找雙方均能接受的調解方案,以達到共同滿意的調解效果。
4月中旬某日,雙方當事人按照約定來到調委會,調解員在調解前告知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場宣布調解紀律,開始調解。首先調解員向劉某詢問其對趙某提出解除同居關係並要求分配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房產、家電等財產的意見,劉某表示同意解除非婚同居關係,但是認為趙某所述與事實不符,趙某所謂出資2萬元並無證據,因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劉某工資都交由給趙某處理,無法認定趙某出資的2萬元系其工資還是趙某個人財產,故堅決反對退還該2萬元;但同意趙某搬走共同生活期間購買的電視、冰箱、洗衣機等物品。
面對劉某堅決的態度,調解員示意其他調解員將趙某帶出調解室,單獨與劉某溝通。調解員告知劉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處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根據上述規定,劉某與趙某因未進行結婚登記,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對雙方在同居期購置的房屋及裝修、家具等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因此,趙某要求分割增平款和家電是有法律依據的,且理論上應按照目前市場評估價值分割,而目前市場評估價值肯定已經不僅僅是2萬元,家電家具部分同樣處理。
劉某聽了調解員的解說後,態度有所緩和。調解員又從情感的角度出發,繼續勸說,雙方保持同居關係18年,到如今因為種種矛盾分開,對於雙方來講都是情感上的一次創傷。另外雙方同居期間並無子女,對於趙某來說,雙方解除同居關係後生活堪憂。從這些情感上來講,劉某應做出適當讓步,給予相應補償是人之常情,希望劉某多加考慮。最終,在調解員的耐心解釋和一番勸解後,劉某表示同意讓步,給予趙某適當補償。調解員將補償意見轉達給趙某後,趙某表示接受。
【調解結果】。
調解員在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經過協商,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共識,並簽訂了如下調解協議:
劉某支付人民幣1萬元給趙某,同意趙某將家電等物品搬走,雙方至此解除長達18年的非婚同居關係。
調解圓滿結束後,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了司法確認。
4月下旬某日,調解員對此案進行回訪,了解到當事人雙方協議已履行,款項交付完畢,家用電器已歸還趙某。雙方對調解員的調解表示了感謝。
【案例點評】。
本案屬於比較典型的非婚同居關係引發的共同共有財產糾紛。基層工作中尤其農村地區類似糾紛為數不少,由於非婚同居關係在法律上不予保護,而且同居期間發生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糾紛與夫妻關係下出現的糾紛處理也存在差別,因此建議有關當事人,選擇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保護自己及家人的權益。本案中考慮到當事人雙方之間比較特殊的關係,避免因處理不當導致雙方對簿公堂,進而對雙方當事人造成不利的影響,調委會一方面從法律角度對當事人釋法明理;另一方面從親情入手、從道德感化,力求糾紛妥善解決,做說服教育工作,最終成功調解了這起案件,較好的平衡了雙方利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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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縣劉某與趙某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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