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放棄治療的,並不影響受害人要求賠償,保險公司要在限額的範圍內承擔賠償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以下簡稱「交強險」) 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 (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 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 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醫療費的賠償:(挂號費、醫藥費、檢查費、住院費、其他)。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要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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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醫療賠償有何規定[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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