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法官會議不僅可以為法官搭建溝通交流的平台,還可以發掘類案的規律和特點,總結審理同類案件的裁判規則,從源頭上減少「同案不同判」現象發生,使裁判結果更能獲得當事人和社會的認同,從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體制改革的內容既包括司法責任制、法官員額制等司法主體改革,也涵蓋專業法官會議等配套性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分別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審判領域法官組成的專業法官會議,為合議庭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提供諮詢意見。合議庭認為所審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難、複雜而存在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的,可以將法律適用問題提交專業法官會議研究討論。專業法官會議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複議時參考,採納與否由合議庭決定,討論筆錄應當入卷備查。由此規定可以解讀出專業法官會議是在確保合議庭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前提下,根據審判需要建立的發揮專業法官業務專長,為合議庭正確理解適用法律提供諮詢的工作機制。
專業法官會議組成及討論案件的範圍。專業法官會議的前身為審判長聯席會議,其參加會議的人員應為所在審判庭的審判長,不涉及其他庭室的審判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專業法官會議按照法官所從事的審判職能分為民事、刑事、行政、執行等不同的專業領域,其成立意味著會議的參加者不僅僅是所在業務庭的審判長,還包括全體員額法官。當然,部分法院專業法官會議的人員可能由在一定審判領域內具有業務專長,審判經驗豐富的部分員額法官組成。專業法官會議的討論範圍為合議庭審理案件時遇到的重大、疑難、複雜情況,導致其對案件法律適用出現重大意見分歧。司法實踐中,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不僅僅只有法律適用,有些情況下案件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採納與否、舉證責任的分配也容易引起合議庭意見分歧或者影響裁判結果,如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疑難、複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與本院或上級法院的類案裁判有可能發生衝突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以及其他認為需要提交專業法官會議研究討論的案件,均可以作為專業法官會議的討論範圍。因為專業法官會議設立的初衷就是為法官辦案提供決策諮詢,起著參謀助手的作用,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證案件準確裁判,協助合議庭更好地履行司法職責,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從這個根本的價值取向出發,專業法官會議的議事範圍不應過於狹窄,否則就會影響它的價值發揮。至於專業法官會議的效力也僅僅屬於諮詢意見,供合議庭處理案件時參考,不具有必須執行的效力。
專業法官會議的作用及其意義。法律本身具有很高的專業性和複雜性,隨著社會糾紛的複雜化,法律體系也越來越龐大化、精細化,對法官的業務素質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同法官由於知識水平的不同、司法能力的差異,裁判案件的價值取向不同,對事實的認定及適用法律的理解差異,可能對某一問題出現不同的裁判意見。專業法官會議的成立,可以藉助法官的集體智慧,找出問題所在,提出解決方案,供合議庭合議時參考,至於合議庭是否採納專業法官會議的意見,完全由合議庭研究決定,由此既解決了案件疑難問題,又保障了法官依法裁判的獨立性,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審理者不判,判案者不審」的問題。專業法官會議的意見可以使法官擺脫自身能力的局限性,大大減少錯案的發生,降低法官的職業風險。專業法官會議不僅可以為法官搭建溝通交流的平台,還可以發掘類案的規律和特點,制定審理同類案件的裁判規則,從源頭上減少「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發生,使裁判結果更能獲得當事人和社會的認同,從而提升司法公信力。此外,在取消院長、庭長審簽裁判文書,由合議庭審判長簽發,法官的依法獨立裁判權逐漸加強,這是改革的初衷,同時也是改革的風險點。少了院長、庭長簽發環節的把關,加上法官隊伍能力水平的參差不齊,很可能會影響案件的質量。而分管院長、庭長、法官等通過參加專業法官會議,在會議上聽取合議庭對案件事實、證據分析及法律適用的陳述,對案件情況進行了解,並向合議庭提出自己對案件的見解,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對案件的監督形式。而只有有效的監督,才能確保司法裁判權不被濫用,確保法官清正廉潔,依法辦案,進而確保「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實現。專業法官會議作為一種前置性的過濾機制,使很多問題得到解決,減少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數量,專業法官會議的意見也可以為審判委員會決策提供參考。
專業法官會議的價值取向。首先,專業法官會議的價值取向之一就是保證案件的審判質效,使每一個司法案件能夠實現公正公平的審理結果。法官的天職是審理案件,而審判案件不僅需要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邏輯思維能力,更需要豐富的審判經驗,這樣才能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經濟發展越來越快,法院受理案件數量逐年遞增,隨之而來的是案件法律關係日趨複雜,新類型案件、新問題疑難複雜案件接續出現,面對新類型或者疑難複雜案件,法官個人的智慧難免有所局限,從而影響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專業法官會議可以發揮集體智慧,確保案件的裁判質量。其次,專業法官會議的價值取向之二是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統一裁判思路。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規定缺失或者較為原則、法律滯後性及不周延性、不同法律規定之間的相互衝突時有發生,而生活的創意卻層出不窮,面對各種疑難和非典型的案件,法律不可能都有現成的答案。而法官不能拒絕裁判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法官裁判案件是將抽象的法律條文進行解讀後,適用於具體的、動態的個案中。在某種意義上講,尋找法律需要法官運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則、法律規範、法律智慧實現對法的創造,這種創造通常被稱為「解釋」或言「法官自由裁量權」。專業法官會議可以集思廣益,發揮法官的集體智慧,針對個案形成裁判規則,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發生,提高法官的職業素質,統一法律的適用標準。專業法官會議的價值取向之三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法官的責任在於把公平正義傳遞給社會,把學習的法律知識,感悟的實踐經驗,用在每一個案件中,平等對待每一位當事人,用自己的理解詮釋法律的本質,展示法官的品格,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法官只有公正裁判,才能在公眾中樹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形成人們對司法的依賴和信仰,司法的公信力才能獲得實現。反之,在司法公開的環境下,同案不同判會更加迅速而大範圍的通過網絡迅速傳播,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此外,司法不廉會摧毀司法公信力,直接妨礙公平正義的實現。專業法官會議,對統一裁判尺度,總結裁判規則,避免同案不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最後,專業法官會議的價值取向之四是可以加強審判監督,提升審判質效管理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以充分保障法官的獨立審判權,但法官也是一個個具體的「人」,有個人的認知局限和個性特點,難免對案件事實認定發生偏差,或者適用法律發生錯誤。如何在不違背法官依法獨立裁判原則的前提下解決審判監督問題,放權不放任,從而提升審判質效,也是專業法官會議需要解決的問題。專業法官會議可以健全司法權力內外監督制約機制,整合監督資源,規範司法行為,強化對司法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有效抵禦內外部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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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官會議 統一裁判尺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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