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質量問題種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可以將房屋的質量問題有如下幾種:
(一)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所謂「不合格」,應指房屋未能通過驗收或經核驗被認定為不符合質量要求,如:地基、承重牆等,這些部位出現結構性迸裂、傾斜、坍塌等問題,應當視為主體結構存在問題。
(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這是指由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電等。
(三)其他質量問題。如房屋滲水、地面空鼓、牆皮脫落等。
二、房子有質量問題能否退房:
一般來講,房屋質量存在問題可以要求賠償,換房是可以有理論依據的,解析如下:
(一)若業主經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退房,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二)若業主所購房屋主體質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則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購房者所購買的房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且該質量問題通過修復等亦無法保證購房者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三)若業主所購房屋雖存在質量問題,但尚未達到「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這一嚴重程度。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輕微違約,沒有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所以業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進行退房。只能要求開發商在保修期內承擔修復責任。如開發商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開發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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