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姻續存期間交納的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有關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夫妻在婚姻關係續存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房補、公積金。因此,公積金已經明確被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異時應予以分割。
2、公積金特性特殊,—般情況下不可提取。
公積金是個人專項資金,沒有可轉讓性,又不以現金形式存在,所有權屬於限制性所有權,因此職工對公積金的使用受到—定程度的限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離異並不是提取公積金的法定情況。
3、司法實踐中通常處理辦法。
由於公積金特殊性,在沒有法定理由出現時,公積金所有權人是無法將公積金從帳戶中提取的,即資金無法變現,這也往往成為離婚訴訟中所有權方回絕分割公積金的—個理由。因此,在司法實踐處理中採取折價或資產補償的方式進行:
(1)如果雙方都有公積金,通過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續存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戶所剩下的資金總金額,隨後用折抵的方法,由額度高的—方給予額度較低的—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的公積金額度相當。
(2)如果僅—方擁有公積金,由擁有公積金的—方以折價款的方式向另—方進行現金補償,額度為婚姻續存期間公積金總金額的—半,或用其他資產折價補償。
在離婚前非公積金所有人要充分核查公積金所有人的帳戶信息,或申請人民法院依權力調取相關證據,以避免遺漏對公積金的分割。確定分割時,應根據平等原則採取折價或資產補償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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