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與丈夫共生育7個子女,夫妻兩人曾與兩個兒子簽訂協議,約定田某某與丈夫名下的兩間房屋及全部承包地由兩個兒子均分,兩個兒子按年提供糧食,兩夫婦的養老及後事由兩個兒子各負責一人。協議簽訂後,兩兒子提供了兩年糧食後便不再履行,田某某隻能通過賣青蒿維持生計。
如今,田某某已90多歲,丈夫及兩子女已去世。由於田某某沒有固定居所且缺乏經濟來源,無法獨立生活,遂向法院起訴要求5名子女每兩個月輪流為其提供居住場所,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贍養費20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田某某年事已高,體弱多病,雖每月有固定的低保及補貼,但已遠不足以支付其日常開銷。根據原、被告的實際收入,並結合重慶市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綜合考慮,判決5被告從判決書生效之月起,每人每月支付田某某贍養費100元。原告在5子女家輪流居住兩個月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生效後,因老人兒子王某平未履行贍養義務,田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幹警多次電話聯繫被執行人王某平,但王某平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且未能找到其居住地點,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最後通過反覆耐心溝通,王某平同意來法院協調處理。
王某平來到法院後,法院組織田某某及其餘4個女兒協調處理贍養問題。但王某平藉故推脫,未能對贍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不如實申報財產,法院依法決定對其採取拘留15日的強制執行措施。
在等待送拘的過程中,王某平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履行完畢本次申請執行的標的,也承諾今後主動履行贍養義務。為了讓其更好履行贍養義務,經合議庭合議,法院決定對王某平的拘留暫不予執行。
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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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贍養理由各異法定義務不容抗拒[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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