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 6 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領取條件: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賠償公式:本人工資 * 賠償比例。
①配偶每月本人工資 * 40%。
②其他親屬:每人每月(不受人數限制);本人工資 *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 10%。核定的。
③最高額限制: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月供養總和≤月本人工資。
④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
在日常工作中,許多用人單位進行企業管理時並不完全是定崗責任,很多情況下,職工要承擔的工作任務不會僅僅局限於崗位職責。管理人員可能會安排或者指派職工臨時完成其他崗位上的工作,也可能會安排與日常崗位職責截然不同的工作,如打掃辦公場所、臨時值班、出外參加活動、出去採購物品等。一般來講,如任務合法,且完成該任務與工作有關,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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