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肯定不能算工傷,如果這個都算工傷,那到哪裡說理去呢?之所以叫工傷,那是指員工在生產勞動或者工作中負傷,也就是說必須要和干工作相關的事情受到的傷才叫工傷。這個男子在辦公室嫖娼猝死,你覺得這是他的工作嗎?顯然不是。
而且在相關工傷規定裡面也說了,有這樣幾種行為的不應該認定為工傷:一是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傷亡的;二是醉酒導致死亡的;三是自殘或者自殺的。很顯然賣淫嫖娼是違法犯罪,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那麼絕對不算工傷。
至於對賣淫女來說,她當然要承擔責任,首先,賣淫是一種違法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要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其次,在賣淫嫖娼的過程當中,男子突然猝死,那麼就要看這個猝死的原因是和女子賣淫是不是有因果關係,如果有因果關係的話,輕則負民事賠償責任,重則負過失殺人的刑事責任,這需要專業的機構進行偵查鑑定後才能看賣淫女到底要不要負責任,負什麼樣的責任?
另外,說句題外話,賣淫嫖娼是不道德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而且這個男子竟然還把賣淫女帶到公司辦公室去,可以其道德缺失到什麼地步,就沖這點,如果這樣都能將其鑑定為工傷,要麼這個公司的領導層不行,要麼這個公司的管理機制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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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辦公室嫖娼猝死,算不算工傷?賣淫女需要承擔責任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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