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我很喜歡。法律責任肯定要承擔的,這裡的被嫖者就是賣淫者,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賣淫者的處罰,按情節輕重來分,上面這種情況可以處10日以上15以下和5000元以下的罰金。題主的這個「過失殺人」的名詞是不對的,因為我們刑法老師說了殺人一定是主觀上故意的,所以不存在「過失殺人」,應該是「過失致人死亡」,賣淫者並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因為並不能預見發生性關係能引起猝死,但如果賣淫者明知嫖娼者有嚴重心臟病的情況,進行危險性行為,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要件。當然題主所說的這種暫且當作最簡單的情況,賣淫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
法律幼兒園的我寫的不是太準確,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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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者猝死,被嫖者用不用負法律責任,算不算過失殺人[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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