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一男子微信給女子發淫穢視頻 結果被治安拘留
微信上傳播淫穢視頻可能構成哪些違法犯罪?
違法犯罪後果。
通過微信、qq等即時通信軟體向他人傳播涉黃圖片、視頻等淫穢物品,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中傳播淫穢物品罪,從中牟利的,可能觸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法條連結。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物品罪】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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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私發黃色內容的法律後果[朗讀]
【利用網絡微信等方式傳播淫穢物品相關規定】。
現如今新媒體形式多種多樣,經常出現利用網絡和媒體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對於此種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杜律師通過長期司法經驗予以總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1 、利用網際網路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2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
3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五十個以上的。
4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5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6 、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一百人以上的。
7 、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 、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投放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資金的。
9 、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二十條以上的。
10 、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的。
11 、以投放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穢網站提供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12 、為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13 、造成嚴重後果的。
【傳播淫穢物品罪】。
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以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為表現形式,擾亂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廣大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須堅決依法打擊。
【法律規定】。
第三百六十三條【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 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五十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二條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利用網際網路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第四條 以牟利為目的,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數量或者數額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六)項兩項以上標準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一百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五條 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是淫穢網站,為其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等服務,並收取服務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為五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上述服務的。
(二)為淫穢網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為淫穢網站提供代收費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七條 明知是淫穢網站,以牟利為目的,通過投放廣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間接提供資金,或者提供費用結算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處罰:
(一)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投放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資金的。
(二)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二十條以上的。
(三)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的。
(四)以投放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穢網站提供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五)為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現如今新媒體形式多種多樣,經常出現利用網絡和媒體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對於此種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杜律師通過長期司法經驗予以總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1 、利用網際網路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2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
3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五十個以上的。
4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5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6 、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一百人以上的。
7 、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 、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投放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資金的。
9 、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二十條以上的。
10 、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的。
11 、以投放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穢網站提供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12 、為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13 、造成嚴重後果的。
【傳播淫穢物品罪】。
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以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為表現形式,擾亂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廣大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須堅決依法打擊。
【法律規定】。
第三百六十三條【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 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五十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二條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利用網際網路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第四條 以牟利為目的,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數量或者數額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六)項兩項以上標準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一百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五條 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是淫穢網站,為其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等服務,並收取服務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為五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上述服務的。
(二)為淫穢網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為淫穢網站提供代收費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七條 明知是淫穢網站,以牟利為目的,通過投放廣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間接提供資金,或者提供費用結算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處罰:
(一)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投放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資金的。
(二)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二十條以上的。
(三)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的。
(四)以投放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穢網站提供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五)為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通過微信、、電子郵件等通訊軟體向他人發送淫穢圖片、視頻、音頻等電子信息,與在網站、論壇等網絡平台上發布淫穢電子信息一樣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可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一、男子傳播淫穢被抓,微信傳播淫穢怎樣定罪處罰
1、可能會涉及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具體情形還是要視情況判斷。
2、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3、傳播淫穢物品是指以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為表現形式,擾亂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廣大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的行為。該男子通過微信公眾號傳播淫穢視頻進行牟利,非法獲利。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
4、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二、司法實踐中傳播淫穢物品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嚴格認定淫穢物品的範圍。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2、嚴格掌握傳播的概念。對於個人收藏或者在親友間傳播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並收繳其淫穢物品,但不構成本罪。
3、嚴格把握「情節嚴重」這一要件。
(二)本罪與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兩罪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傳播淫穢罪在主觀上沒有以牟利為目的。而後罪必須以牟利為目的。前罪作為一個新罪名而獨立存在,其實際意義在一彌補後一罪在主觀上限制過於嚴格的不足。使傳播淫穢物品犯罪不論主觀是否存在以牟利為目的,都將受到刑罰的處罰。
三、傳播淫穢物品罪怎麼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具體法條,我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由於現在社會上網際網路高速發展,很多傳播淫穢物品都是在網際網路上進行的,所以針對這種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1、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第一條第一款: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2、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3、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至於傳播淫穢物品罪判幾年,這需要根據具體案情來進行判斷,要看傳播數量的多少,造成後果是否嚴重,是否有法定的量刑情節等來判斷到底判幾年。
1、可能會涉及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具體情形還是要視情況判斷。
2、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3、傳播淫穢物品是指以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為表現形式,擾亂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廣大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的行為。該男子通過微信公眾號傳播淫穢視頻進行牟利,非法獲利。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
4、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二、司法實踐中傳播淫穢物品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嚴格認定淫穢物品的範圍。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2、嚴格掌握傳播的概念。對於個人收藏或者在親友間傳播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並收繳其淫穢物品,但不構成本罪。
3、嚴格把握「情節嚴重」這一要件。
(二)本罪與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兩罪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傳播淫穢罪在主觀上沒有以牟利為目的。而後罪必須以牟利為目的。前罪作為一個新罪名而獨立存在,其實際意義在一彌補後一罪在主觀上限制過於嚴格的不足。使傳播淫穢物品犯罪不論主觀是否存在以牟利為目的,都將受到刑罰的處罰。
三、傳播淫穢物品罪怎麼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具體法條,我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由於現在社會上網際網路高速發展,很多傳播淫穢物品都是在網際網路上進行的,所以針對這種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1、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第一條第一款: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2、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3、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至於傳播淫穢物品罪判幾年,這需要根據具體案情來進行判斷,要看傳播數量的多少,造成後果是否嚴重,是否有法定的量刑情節等來判斷到底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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