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好人社部又剛剛出了通知
01。
員工擬定了放棄社保聲明單位還需要繳納?需要。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雷打不動的義務。員工自願起草或簽訂放棄社保的協議,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協議無效。
繳納社保一事,用人單位不能看員工的意願,無論怎麼約定,只要沒有按規定繳納,即為違法行為?
02。
把社保換成現金,再直接交給員工可以嗎?不可以。
這屬於無效行為,因為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上交給個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意思就是,勞動者也有繳納社保的義務,同樣不得無視,但凡行政部門查實,企業與個人均會受到處罰。
所以小夥伴們要注意,合理合法。
03。
「被自願」了,該怎麼辦?若發生公司強制不繳社保,並逼迫員工簽相關證明的話,人社局會做出相應處罰。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並且,企業如果強制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是無效且違法的,最後企業依法處理,照樣需要繳納?
04。
可以勸員工放棄社社保增加工資嗎?不可以。對於員工來說,社保的按規定繳納是對自己負責。對於我們來說,合理繳納社保,依法承用人單位義務,不僅是為員工負責,更是對企業負責。相信你也看到了,今年出現的各種大環境都在考驗著財務小夥伴們,而這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懂法律。
友情提醒:
《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的規定,用人單位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均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注意:1、員工當月工資收入不夠保險個人部分扣繳額,需要員工個人承擔個人差額部分費用(此情形為僅受在職天數導致收入較低,而非企業績效等故意狀態下導致月收入異常低於常值甚者低於最低月工資的情形);2、員工入職月自行或前單位已經繳納社保;員工離職月員工入職下家單位時間早於社保征繳時間,且員工要求必須攜帶解合書按時入職同時下家單位為其繳納當月保險(此情形必須商定一致且只能在離職日之後發起停保和次日發起解合,避免形成工傷後社保處於停保狀態)。如果員工月初離職或者月末入職,企業為繳納社保,一旦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百分之百勝訴,單位是必須要全額補償的,還要承擔高額的滯納金。所以在實操中,雖然有些企業會自己確定一個時間節點,比如15號或20號,這個日期前入職和之後離職的繳納社保,但如果有員工要求入職當月或者離職當月要交的,公司一般也會為其繳納。
各地的社保局每個月是時間節點可以辦理社保增減業務,如果過了時間節點,只能等到下個月才能操作。
05。
如何避免這類情況出現?還需要提到的是,給工作未滿月員工補繳社保的做法,會讓公司承擔更多的社保費用,所以建議我們的小夥伴遇到類似情況最好注意以下幾點:1、入職時間提早規劃,避開「尷尬盲區」;2、把離職減員追繳風險提前預防,尤其是當月繳納下月社保費用的地區,做工資扣繳時要提前注意這個問題;3、全國性公司,社保規則複雜的地方,建議多查詢當地政策或者諮詢專業機構;4、在合法界限內,把握「合理」的度,類似於「21日離職而當月未繳」這種明顯不太合理(雖然有些地方是可操作當月減員)的做法,應當慎重,在外部合法邊界內製定合理的內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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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員工自願放棄社保 用人單位可以免責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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