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網絡微信等方式傳播淫穢物品相關規定】。
現如今新媒體形式多種多樣,經常出現利用網絡和媒體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對於此種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杜律師通過長期司法經驗予以總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1 、利用網際網路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2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
3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五十個以上的。
4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5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6 、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一百人以上的。
7 、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 、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投放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資金的。
9 、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二十條以上的。
10 、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的。
11 、以投放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穢網站提供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12 、為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13 、造成嚴重後果的。
【傳播淫穢物品罪】。
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以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為表現形式,擾亂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廣大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須堅決依法打擊。
【法律規定】。
第三百六十三條【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 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五十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二條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利用網際網路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第四條 以牟利為目的,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數量或者數額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六)項兩項以上標準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一百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五條 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是淫穢網站,為其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等服務,並收取服務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為五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上述服務的。
(二)為淫穢網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為淫穢網站提供代收費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七條 明知是淫穢網站,以牟利為目的,通過投放廣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間接提供資金,或者提供費用結算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處罰:
(一)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投放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資金的。
(二)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二十條以上的。
(三)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的。
(四)以投放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穢網站提供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五)為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現如今新媒體形式多種多樣,經常出現利用網絡和媒體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對於此種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杜律師通過長期司法經驗予以總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1 、利用網際網路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2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
3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五十個以上的。
4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5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6 、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一百人以上的。
7 、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 、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投放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資金的。
9 、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二十條以上的。
10 、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的。
11 、以投放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穢網站提供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12 、為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13 、造成嚴重後果的。
【傳播淫穢物品罪】。
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以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為表現形式,擾亂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廣大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須堅決依法打擊。
【法律規定】。
第三百六十三條【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 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五十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二條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利用網際網路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第四條 以牟利為目的,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數量或者數額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六)項兩項以上標準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一百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五條 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是淫穢網站,為其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等服務,並收取服務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為五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上述服務的。
(二)為淫穢網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為淫穢網站提供代收費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七條 明知是淫穢網站,以牟利為目的,通過投放廣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間接提供資金,或者提供費用結算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處罰:
(一)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投放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資金的。
(二)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二十條以上的。
(三)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的。
(四)以投放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穢網站提供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五)為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