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弄虛作假是一種違法行為,需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統計法》的相關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三)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四)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拒絕答覆或者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統計弄虛作假是一種違紀行為,會受到黨紀處分
按照「紀在法前、紀嚴於法」的原則,違法的黨員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還應受到紀律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如果黨員在統計工作中弄虛作假,違反了《統計法》的相關規定,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就應當按照該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同時,黨員在統計工作中弄虛作假也是一種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在統計工作中弄虛作假屬於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也造成損害,屬於違反相關工作紀律行為,應當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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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弄虛作假會有什麼後果[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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