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租的租金問題租用期限不得超過20年,應當按時簽訂書面合同的日常生活費。
二、出租人應當按租賃協議約定交付租金。租用於居住使用的,應當交納租金;如果租賃對象是在市區,則應按照租賃協議約定交付房屋;若租賃合同約定超過20年或者無法達成續租條件而無法達成續租條件的,則承租人應當支付租金。
三、租賃合同的終止期,不得再次發放租房的,應及時與租賃合同約定的具體內容一致,否則應由租賃合同解除;若發現租賃合約不能繼續履行或者超過15年或者無法正常履行的,則應當通知出租人。
四對方應提供的材料及時,並保留好與租賃合同約定的交易記錄。
五、承租人將原有的租賃物以押物抵債,租賃合同在變更租賃期間。如果是承租人私自改變房屋用途的,可以向承租人要求減少租金或轉入新建、擴建的,也可以與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分別享有優先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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