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退伍軍人帶病回鄉的病種有戰死或殘疾。具體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1、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因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戰致殘;因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病致殘。
2、殘疾的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確定,由重到輕分為一級至十級。殘疾等級的具體評定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衛生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規定。
3、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後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等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軍人帶病返鄉疾病標準[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