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親戚肺癌晚期,正在醫院進行治療,在治療過程中,病人意識狀態還算清醒,但身體極為痛苦,家屬有經濟能力繼續救治,但家屬未經醫生同意私自拔掉病人氧氣管導致患者死亡。家屬此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a: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哪怕是危重病人的生命。
病情是否需要放棄治療,涉及非常專業的判斷,只有專業醫療機構和醫生才有資格和能力作出判斷,家屬沒有判斷的資格和能力,更沒有決定選擇病人生死的權利。
家屬的行為客觀上很可能會導致病人病情惡化甚至死亡結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故意。
故其涉嫌故意殺人罪,參考以往判例,家屬不想看到親人長期受病痛折磨,採用「拔管」「切斷儀器」等方式導致病人死亡的,有從輕處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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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私自拔掉病人氧氣管導致患者死亡,此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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