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書每二十年左右編修一次。
地方志是一種記述地方情況的史志,一般分為全國性和地方性兩類。地方志書具有地方性、廣泛性、資料性、時代性和連續性等特徵。
2006年5月18日,《地方志工作條例》從即日起施行。在《地方志工作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地方志書要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地方志工作條例》也指出每一輪地方志書編修工作完成之後,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鑑、整理收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諮詢服務的同時,要重新啟動新一輪地方志書的續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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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書每多少年左右編修一次[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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