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外嫁女,是潑出去的水,沒資格分我們村的土地補償款!」
廣西河池,南丹縣某村的70畝灌木林被國家徵用,獲得補償款40多萬元。村裡召開村民會議,做出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村裡的幾名「外嫁女」都沒資格分配。
女子小丹也因為外嫁,自己和戶口在村裡的兩個孩子都沒分上錢。
小丹和兩個孩子於是把村民小組告上法院,法院一審判決村民小組支付土地補償款81291元。村小組不服,上訴到河池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村小組一直拒不履行,法院強制扣劃了這筆錢,將錢支付給小丹等人,小丹還特意給執行法官送去了錦旗。(來源:河池中院)。
外嫁女究竟有沒有資格分配土地補償款,一直是農村土地補償分配時爭議比較大的一個問題。基於各種考慮,許多村委會都會傾向於認為,既然這些女子已經嫁出去了,就不是本村的人了,自然不能分村裡的錢。
但事實上,外嫁女究竟能不能分土地補償款,並不能一概而論。
眾所周知,我國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制,就是農村的土地是屬於農村這個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村的土地被徵收後,土地補償款的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對象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就是本村村民。如何分配,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召開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這個決定包括多少錢用於分配,如何分配等。
不過,這個決定雖然由村民民主討論做出,但也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對部分人群進行歧視性分配,否則這部分決定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因此,外嫁女能不能分配土地補償款,實質是是她們究竟算不算本村村民的一個認定。只要她們屬於本村村民,就應當獲得相應的份額。
外嫁女是否屬於娘家村的村民,要根據一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大致的有幾種情況:
一、外嫁後,戶口沒遷出,承包地仍保留的,一般仍然屬於本村的村民,應當與其他村民有同等的待遇。這個案件里,小丹和兩個孩子就屬於這種情況。
二、外嫁後,戶口雖然沒有遷出,承包地雖然保留,但長期居住在丈夫所在村,以丈夫村的土地為主要生活來源,不參與原村土地耕種,也不履行原村村民義務,則一般不視為原村的村民,而視為丈夫所在村的村民,不能分得土地補償款,但應當取得安置補償款。
三、外嫁後,戶口遷出,但是承包地仍然保留的,一般不視為原村的村民,不能分得土地補償款,但應當取得安置補償款。
總之,具體如何認定外嫁女是否仍然屬於原村村民,需要根據各地的情況來綜合判斷,許多地方也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可以作為判斷依據。但大致原則還是上面說的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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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沒資格分配補償款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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