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的孩子,能領征地補償款嗎?廈門這個案件入選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外嫁女的子女,能領征地補償款嗎?近日,海滄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件,該案也入選福建法院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據悉,在這起案件中,原告小石是未成年人,家住海滄區。小石的母親陳女士戶籍一直在被告某村民小組處,與被告村民小組建立有土地承包關係。2019年9月11日,被告確認原告小石的母親持有被告所在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份10股。而原告小石自出生隨母親落戶在被告處,依法取得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數年前,被告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徵收,取得相應徵地補償款。隨後,被告村民小組決定二次分配征地補償款,對該小組近一年內新出生未取得承包地的人員每人發放新增人口補償款50000元。然而,當時被告卻以原告系外嫁女子女為由拒絕將上述款項發放給小石。
為此,小石將村民小組告上法庭,起訴認為,村民小組的行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村民小組支付原告征地補償款50000元。
海滄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石的母親陳某系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告出生後隨母親落戶被告處,也居住生活在被告處,其自出生之日起即自然取得被告的集體成員資格,系被告集體經濟組織的新增成員。農村集體土地屬村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徵收後,村民小組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征地補償款,對其集體成員應同等對待。通過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村民小組在決定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數額方面享有較大的自主權,但村民小組在民主議定分配方案確定分配對象時,應當遵循男女平等原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征地補償款50000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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