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在不違法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2.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權是法律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因與他人協商而受限制。
3.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4.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這是對子女的贈與,要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
5.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後。18周歲以後,若子女沒有出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狀況,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
6.處分他人財產。夫妻雙方只能處分自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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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哪些約定是無效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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