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市長質量獎由三年評審一次調整為二年一次,每次不超過5個組織和個人;增設市長質量獎創新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屆不超過10個組織和個人,主要表彰在質量創新或品牌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組織和個人。
婁底市市長質量獎分為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創新獎(以下未區分的統稱『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授予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質量提升成績顯著、取得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和個人(不含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表彰周期為2年,每屆獎勵名額不超過5個組織和個人。
市長質量獎創新獎授予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在質量創新或品牌建設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的組織和個人,表彰周期為1年,每屆獎勵名額不超過10個組織和個人,獲得市長質量獎創新獎後的組織和個人可以繼續申報市長質量獎。達不到獎勵條件的可以少額或空缺。
對通過審查和公示的申報組織和個人,評委會組織開展評審,評審程序包括材料評審、陳述答辯、現場評審、市場(顧客)滿意度測評、綜合評價、審定和公示公告。
評委會辦公室成立材料評審組,對組織或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按照評審細則進行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報評委會辦公室。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委會辦公室對材料評審市長質量獎得分在550分以上、市長質量獎創新獎得分在400分以上的組織和個人,組織陳述答辯,完成陳述答辯後,進入現場評審。未達到材料評審得分要求的,不進入陳述答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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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市長質量獎哪些人可以申請?怎麼申請[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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