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從上世紀90年代初期建立「兩基」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制度,各級職責分工是:省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對縣實現「兩基」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省級驗收後,國家教育督導團對實現「兩基」縣材料進行審查,最後由教育部公布名單,確認該縣實現「兩基」。一個縣在實現「兩基」後,省級人民政府要在兩到三年內對其進行「兩基」複查,確認該縣「兩基」各主要指標不低於驗收時水平,如有問題,則要求整改,如整改不合格,第一年警告,第二年報請國家教育督導團撤銷其「兩基」縣稱號。
國家教育督導團對縣「兩基」工作不是普查,而是抽查。某省所轄縣全部實現「兩基」後,國家教育督導團對該省全面實現「兩基」進行督導檢查,即「國檢」。國檢時,要選擇不同代表性的縣進行抽查,通過抽查,對全省「兩基」總體水平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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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兩基 複查和省政府複查有區別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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