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緒年間有一個「臨刑責母」的故事,大意是講一位母親對自己孩子的偷竊行為不但不予制止,反而給予鼓勵,使孩子從偷一隻蛋、一塊肉發展成江洋大盜,最終被處死刑。臨刑前,這位偷竊者似有醒悟,當眾痛責了母親對自己平時行為的鼓勵與慫恿。這則故事至今讀來仍發人深省,並為天下做父母者戒:大錯由小錯累積而成,切不可聽任小錯發展。現代的教育觀念早已超出古人,但現代教育觀念正是在古人教育觀念的基礎上吸收精華、揚棄糟粕而形成和發展的。古今教育觀念中的積極的東西也反映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當中,那就是:從小抓起,防微杜漸,重視對不良行為的預防與矯治。
「從小抓起」應該包括兩方面的涵義,即「從年小時抓起」和「從小事情抓起」。現代犯罪學理論認為,幼年時就有反社會行為表現的兒童與15歲左右開始有反社會行為且往往不是在犯罪環境中長大的兒童相比,更有可能成為罪犯。要成功地預防青少年犯罪,就需要整個社會共同努力,從其幼年起就尊重和促進其人格、個性的健全發展。行為習慣的養成,是人格、個性培養的極為重要的方面。有著文明的行為習慣的人,可以形成對社會的理性態度,從而抑制犯罪心理和行為,反之則不然。要使未成年人具有文明的行為習慣,一要靠教育(包括對合乎社會道德、法律規範行為的弘揚和對不合乎道德、法律規範行為的抑制),二要靠養成(包括個人對合乎社會道德、法律規範行為的學習和模仿),兩者缺一不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要求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範的同時,特別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學校加強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曠課、夜不歸宿;打架鬥毆;偷竊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參與賭博;觀看色情、淫穢讀物、音像製品;進入不宜場所等不合乎社會道德、法律規範的行為發生。對結夥滋事、擾亂治安;經常攜帶管制刀具;多次攔截毆打他人、索要財物;傳播淫穢讀物或音像製品;進行淫亂色情活動;多次偷竊、賭博;吸食、注射毒品等嚴重不良行為,尤其要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矯治,防止超過臨界線,走向犯罪。這充分體現了這部法律「預防為主」的立法思想。
重視對不良行為的矯治,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顯著特點之一。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矯治措施包括非司法措施(如工讀教育、社會幫教等)和司法措施,其目的都是為了預防犯罪,以利於未成年人的成長和發展。在採取各種矯治措施時,我們一貫遵循「相稱」原則,即視違法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採取公正的處置措施,同時還根據未成年人本人的情況(如家庭情況、影響違法犯罪的因素、悔改表現等)作出有利於未成年人悔過自新的反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總結過去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區別情況,提出了多種矯治措施:有的送工讀學校,有的予以治安處罰或訓誡,有的由政府收容教養。對已經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強調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規定:案件由少年法庭不公開審理;判決生效前不得取消未成年學生學籍;與成年人分押、分教、分管;家庭、學校、社區組織協助司法機關做好幫教工作;回歸社會後不受歧視,等等,以預防他們重新犯罪。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這些規定,既具有中國特色,也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和《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等國際條約所提出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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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要 從小抓起[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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