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符合: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檢察院就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決定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民事案件抗訴書是檢察機關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再行審理予以糾正的法律文書,也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的重要手段。抗訴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原審情況,抗訴的理由等。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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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是否必須再審[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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