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是公證機構依據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組織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的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1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面一種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的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它無法為當事人解決爭議;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並由當事人起訴之後進行的,其目的性是作出裁決。
證據效力。
證據效力,就是指公證書是1種可靠的證據,具備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做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強制執行效力。
強制執行效力,就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能夠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無須再經過訴訟程序;
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效力。
公證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就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國際慣例及其當事人的約定,特定的法律行為只能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並產生法律效力。相反,則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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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證?公證後有哪些法律效應[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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