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50年來,我國的教育事業有了極大的發展,但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仍然有近20%左右的人屬於文盲或者半文盲。因此,教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依照教育法的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這裡所說的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是指凡年滿15周歲以上的文盲、半文盲的公民,除喪失學習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別、民族等,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喪失學習能力的,是指那些因生理和心理缺陷而失去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所有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積極、主動地接受掃除文盲教育,努力學習,儘快達到脫盲標準。對於那些在規定期限內具備學習條件而不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適齡文盲、半文盲的公民,當地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單位、居住村鎮的行政領導,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說服動員,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使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保證完成掃盲規劃所規定的掃除文盲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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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為什麼要實行掃除文盲教育工作[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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