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關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
免費師範生違約處理辦法。
為加強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免費師範生(以下簡稱「免費師範生」)的履約管理工作,推動師範生免費教育制度深入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7〕34號)、《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財政部關於印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教師〔2010〕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單位關於認真做好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有關工作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07〕49號)和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編辦、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實施〈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細則〉的通知》(湘教發〔2010〕49號)的有關規定和《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制定本辦法。
一、履約管理。
1.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國家和省關於免費師範生管理的政策規定、《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和《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免費師範生的履約管理,並建立免費師範生誠信檔案。
2.省教育廳在省大中專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建立湖南省免費師範生信息管理系統,負責免費師範生履約信息管理工作。
二、違約行為的認定。
1.免費師範生在校期間的違約行為,由培養學校根據《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認定。
2.依據《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免費師範生畢業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違約行為:
⑴不履行《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約定的義務,拒絕到中小學從事教育工作的。
⑵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未滿10年且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離開中小學教學崗位的。
三、違約事項的處理。
1.免費師範生畢業後未按《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約定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由省教育廳依據《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作出違約處理決定;免費師範生畢業後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未滿10年,且未經任教學校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離開中小學教育崗位的,由其任教學校所屬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作出違約處理決定。
2.免費師範生違約事項由有權作出違約處理決定的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進行處理,處理情況應上報省教育廳備案。省教育廳對免費師範生違約事項處理情況進行審核後,下達免費師範生違約處理結果通知書。
3.免費師範生的違約處理決定書和違約處理結果通知書存入本人人事檔案,違約處理結果在湖南省畢業生就業網(http://www.hunbys.com)上公布。
四、違約金繳付與管理。
1.免費師範生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繳付額度按照教育部確定的額度執行。
2.違約的免費師範畢業生應退還的免費教育費用和應繳納的違約金,由作出違約處理決定的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追繳和管理,其收入作為其他非稅收入納入一般預算管理,用於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服務工作。
五、違約處理程序。
免費師範生違約處理的程序按《湖南省關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免費師範生違約處理辦法細則》(附件)執行。
六、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關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免費師範生違約處理辦法細則
為規範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免費師範生(以下簡稱「免費師範生」)的履約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1 違約處理機關。
1-1 免費師範生畢業後不履行《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約定的義務、拒絕到中小學從事教育工作的,由省教育廳依據《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作出違約處理決定。
1-2 免費師範生畢業後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未滿10年,且未經任教學校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離開中小學教育崗位的,由其任教學校所屬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作出違約處理決定。
2 違約處理程序的啟動。
2-1 免費師範生主動提出違約申請的處理程序啟動。
2-1-1 免費師範生畢業後,本人主動提出違約申請,有權作出違約處理決定的處理機關(以下簡稱「處理機關」)應予以受理。免費師範生主動提出違約申請時,應向處理機關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⑴違約申請書。
⑵身份證(原件與複印件各1份,原件在受理後退還本人)。
⑶畢業證(原件與複印件各1份,原件在受理後退還本人)。
⑷《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原件與複印件各1份,原件在受理後退還本人)。
⑸《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原件與複印件各1份,原件在受理後退還本人)。
2-1-2 處理機關受理免費師範生提出的違約申請後,啟動違約處理程序。
2-2 免費師範生未主動提出違約申請但其行為已構成違約的處理程序啟動。
2-2-1 免費師範生畢業後未按《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履約而本人未向處理機關主動提出違約申請的,由處理機關對免費師範生的違約行為進行核實後,依據有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提供的證明其行為已構成違約的材料啟動違約處理程序。
2-2-2 處理機關啟動違約處理程序後,應將啟動違約處理程序事宜告知免費師範生和省教育廳。免費師範生應積極配合處理機關進行違約處理工作。處理機關無法將啟動違約處理程序事宜告知免費師範生本人的,不影響處理機關按違約處理程序實施處理工作。
3 處理機關對違約行為作出違約處理決定。
3-1 處理機關根據免費師範生的違約行為,以及免費師範生主動提出違約的申請材料或有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提供的違約證明材料,依據《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作出違約處理決定,下達違約處理決定書。違約處理決定書中應包含免費師範生違約行為的基本情況、違約決定意見、根據教育部的規定和《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的有關約定計算出的免費師範生應向處理機關一次性退還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數額、應繳納的違約金數額、繳費時間期限等內容。
3-2 違約處理決定書由處理機關負責存入免費師範生本人的人事檔案1份。
4 違約處理決定的履行。
4-1 處理機關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將違約處理決定書送達免費師範生。免費師範生收到違約處理決定書後應填寫送達回執(樣式見附件)。處理機關無法將違約處理決定書送達免費師範生或免費師範生拒絕填寫回執的,由處理機關委託省大中專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通過湖南省畢業生就業網(http//:www.hunbys.com)發布違約處理決定的公告,公告期為60天,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4-2 免費師範生在收到違約處理決定書後,應按照違約處理決定書的規定,向處理機關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違約金。
4-3 處理機關收到免費師範生繳納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和違約金後,應及時向免費師範生出具《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4-4 處理機關在收到免費師範生繳納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和違約金後的5個工作日內,應將有關材料上報省教育廳備案。上報的備案材料有:
⑴《免費師範生違約處理決定書》。
⑵《湖南省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免費師範生違約行為處理情況書》。
⑶《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複印件,複印件上應加蓋處理機關公章,以證明屬實)。
4-5 省教育廳在接到處理機關上報的備案材料後,對免費師範生違約事項的處理情況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在20個工作日內下達《湖南省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免費師範生違約行為處理結果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通知書》一式5份,免費師範生、處理機關、省教育廳、省大中專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各執1份,處理機關負責將1份《通知書》存入免費師範生本人的人事檔案。
5省大中專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在湖南省畢業生就業網上公布免費師範生的違約處理結果。
6 免費師範生可憑《通知書》辦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的核發手續和其他相關事項。
7對於不履行違約處理決定的免費師範生,省教育廳將根據《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追究其法律責任。
- 生活問答
- 答案列表
在湖南,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免費師範生違約怎麼處理[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