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行政複議申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如果是由於行政複議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應提供的證據及材料不足,而難以進行審查和判斷的,應該將行政複議申請書發還行政複議申請人,說明有關情況及問題,要求行政複議申請人在限期內予以補正,然後再申請。
2.發現下列情況,應當告知申請人:(1)不符合申請人資格的,應當更換符合申請人資格的人申請。(2)沒有明確被申請人的,應當查明被申請人後再申請。(3)行政複議請求不具體的,應當補充寫明;應當由申請人提供的事實根據沒有提供的,應當寫明案情事實,補充證據。
3.對於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也就是說,在行政複議受理過程中,有些情況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可以補救以符合受理要求的。這些做法符合行政複議法的立法意圖,有利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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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在審查行政複議申請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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