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第一次在稅收法律上確定了稅收優先權。所謂稅收優先權是指稅款與其他債權並存時,稅款有優先受償權。當納稅人財產不足以同時繳納稅款和償付其他債權,應依據法律的規定優先繳納稅款。
稅收優先權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就是債權人所享有的要求償還債務的權利。所謂無擔保債權,是指在債權上未設定擔保物權的普通債權。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是對納稅人未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實行稅收優先。所謂未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是指納稅人沒有為其設定抵押、質押或沒有被留置的債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比如破產法規定,職工工資優先於稅收。
(二)稅收優先於發生在其後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稅收優先於發生在其後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即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三)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這是因為稅收是國家財政的基本的、最主要的來源,是維護國家正常運轉必不可少的。行政機關進行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是國家運用行政權力對納稅人的懲罰,不以取得財政收入為目標,是非稅收入。兩者相較,稅收比較重要,應予以優先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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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收優先權?稅收優先權的內容、適用條件和順序是什麼[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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