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中,怎樣的服刑人員容易被減刑
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同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一年以上為宜;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之後,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於二年。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的時間適當縮短。對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因此,根據你的陳述,你的親屬在服刑一年半後可通過監獄機關申請減刑,如果符合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六種情形的,是應當減刑的。
監獄中,怎樣的服刑人員容易被假釋
我國《監獄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第三十一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符合法律規定的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條件的,二年期滿時,所在監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後,提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的,由監獄根據考核結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假釋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定假釋的,監獄應當按期假釋並發給假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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