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違規送禮是指黨員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行為。《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公職人員也有相同的義務要求,體現了紀法貫通。
這裡突出強調的是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從本質上來說,這些財物還是屬於「禮」的範疇,而不是「賄」的範疇。只不過因為超出了正常「禮」的範疇,比如數額較大,明顯與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相符,明顯超出一般的、正常的社會常識判斷。
行賄罪強調的是行為人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和目的,才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
這一點正是違規送禮與行賄的本質區別,同樣都是給予公職人員財物,有明確請託事項,請求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涉嫌行賄犯罪。
如果沒有請託事項,沒有請求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目的,但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範圍的,則涉嫌違規送禮。
實踐中還需要注意的是,送禮人有時並不是出於單純的保持交往關係,而是採取放長線釣大魚的模式,先不斷送禮,但就是不提為其謀利的請求,待時機成熟了再提出。或者請求公職人員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時,並不給予財物,僅在逢年過節、生日等時候才給予公職人員及其親屬財物。
對這種割裂給予財物行為與謀求不正當利益行為的時空界限的,實質上並不改變權錢交易的本質,按照有關司法解釋,數額較大的,應當認定構成行賄罪。行賄的數額應當累加計算。
同時,違規送禮的對象不僅僅限於公職人員,還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這個範圍比行賄的對象範圍要大,體現了黨紀和法律對黨員和公職人員的要求更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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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行賄罪與違規送禮違紀行為的界限[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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