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這是國家層面的規定。
目前全國大多數地區的地方立法關於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基本上和勞動部上述規定保持一致,比如: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製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傷假工資。病傷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九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企業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其病假工資。
而上海是依據員工的連續工齡按不同比例支付,具體可參見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
大家可自行查閱本地的地方立法,了解當地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如果地方未進行具體規定,則按勞動部的規定進行處理即可。
參考判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2)魯民申59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孫中華。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東蘭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孫中華因與被申請人山東蘭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陵美酒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13民終45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孫中華申請再審稱:一、同一法院就同一事項前後兩份判決書認定衝突,二審法院以兩次糾紛解除勞動關係主體不同、適用法律不同否認孫中華的上訴理由錯誤。二、一審法院認定孫中華主動離崗,蘭陵美酒公司無過錯系認定錯誤,孫中華並非主動離崗,而是因蘭陵美酒公司剋扣工資、拖欠工資被迫辭職。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是工資發放標準的問題即是否足額發放的問題,蘭陵美酒公司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發放職工工資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應予以糾正、補發並接受處罰。蘭陵美酒公司還存在不按時發放工資的行為。二審法院以孫中華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蘭陵美酒公司存在每月不按時發放工資的行為為由否認孫中華主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14號》第十三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本案蘭陵美酒公司拖欠孫中華工資的證據,應由蘭陵美酒公司舉證。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蘭陵美酒公司提交意見稱,蘭陵美酒公司不存在剋扣、拖欠孫中華工資的情形,工資發放標準及代扣代繳社保費用等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不應再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及其他賠償金。
本院經審查認為,《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最低工資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第七條規定,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本案中,蘭陵美酒公司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並扣減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應繳納部分後發放給孫中華,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孫中華主張蘭陵美酒公司存在剋扣、拖欠工資情形,但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且病假工資是一種救濟性的福利待遇,不是企業職工的工資性收入,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故原審法院對孫中華主張蘭陵美酒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予支持並無不當。孫中華還主張蘭陵美酒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8月份即仲裁和訴訟期間的剋扣工資5430.54元,本院認為,蘭陵美酒公司已於2019年9月12日向孫中華發放前述期間工資8309.16元,孫中華主張額外支付部分缺少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未予支持並無不當。孫中華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再審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孫中華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張 亮。
審 判 員:丁國紅。
審 判 員:張秀梅。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 慧。
書 記 員:張安娜。
來源:勞動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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