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不滿5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滿6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40萬元以上不滿80萬元的。
4.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超載50%以上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80萬元以上的。
4.特別惡劣情節的其他情形。
(三)緩刑的適用。
1.下列情形,一律不適用緩刑:(1)醉酒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2)有出於追逐取樂、競技、尋求刺激等動機,在道路上超速行駛50%以上情節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後逃逸的;(4)斑馬線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6)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但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用緩刑的少數案件,由合議庭審理後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並報上級法院備案。
2.下列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2)無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3)曾因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過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行政處罰的;(4)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5)明知是無牌證的機動車、已報廢的機動車、安全設施、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而駕駛,或者嚴重超載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但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用緩刑的案件,由審理該案件的法院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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