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5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7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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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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