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明
基本情況
李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麻煩,他買了輛新能源車,但是小區並沒有配備相應的充電樁,給李先生帶來了困擾。李先生找物業上來那個,但物業找了各種理由不肯配合,以小區的安全配套不滿足安裝為由,拒絕李先生的請求。
像李先生這樣的遭遇,很多人都遭遇過,因為隨著新能源汽車銷量的上升,新能源車的滲透率已經達到了13.7%,很多人由於小區不能安裝充電樁,需要到周圍充電的商業區充電,不僅收費很高,且非常不方便,經常要排很久的隊。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物業到底有沒有配合業主安裝充電樁的合同義務呢?
法律分析
目前我國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得還比較抽象,可能也是因為當時制定時候生活水平還沒有達到很高的地步,所以大部分約定都是概括性的,比如對房屋及配套設施進行管理和環境衛生的維護。
另外由於在物業合同中業主方比較弱勢,並且也不懂其中物業的專業服務應該規定哪些,所以通常簽署的合同都是制式合同,合同里往往沒有規定物業公司的合同義務,這樣導致很多業主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從司法的角度來看,物業公司應當對哪些方面提供服務,包括業主共有的部分進行管理和維護。通常法院會認為是物業對人和共有物的管理和服務。主要體現在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的共有財產,主要包括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電梯、消防設施、公共照明設施和共有的車位車庫等公共設施,以及物業服務用房等。
所以說,物業公司確實有法定的義務,去配合業主在公共照明設施和共有的車位車庫等公共設施部分提供配套的服務。
(案例分析及法律建議均由法律諮詢服務商提供,僅供參考)。
所以從上面的案例來看,如果小區符合安裝充電樁的條件,法院通常會根據案情支持業主對物業安裝充電樁的要求。建議大家在遇到這種情況時能夠通過有效的溝通手段,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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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不肯配合業主安裝充電樁,怎麼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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