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罪是指犯罪人主觀惡性不大,對社會危害相對較小,犯罪情節輕微,處刑較輕的刑事違法行為。此類犯罪的範圍理應包含罪名、主體、情節、處刑幅度等方面的綜合考量,可以是其中的一個或多個方面。
輕罪治理不僅應通過司法活動實現,還可延伸至輕罪發生前的預防階段。一方面,在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指引下,由司法主體認識到輕罪案件的特殊性,從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刑事審判、前科消滅等方面予以不同於重罪案件的區別處理;另一方面,可通過強化訴源治理,預防和減少輕罪案件的發生。
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大報告中強調,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嚴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近年來,刑法的修訂與調整日益呈現出積極預防的特徵,而且我國刑事犯罪結構發生顯著變化,輕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1999年至2019年,檢察機關起訴嚴重暴力犯罪從16.2萬人降至6萬人,年均下降4.8%;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占比從45.4%降至21.3%。與此同時,新類型犯罪增多,「醉駕」取代盜竊成為刑事追訴第一犯罪,擾亂市場秩序犯罪增長19.4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增長34.6倍,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增長56.6倍。嚴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反映了社會治安形勢持續好轉,人民群眾收穫實實在在的安全感;新型危害經濟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上升,表明社會治理進入新階段。隨著輕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比明顯提升,輕罪治理問題便提上日程,成為一項亟待研究的重大課題。
輕罪的界定
在域外,尤其是在大陸法系國家,通常有輕罪、重罪和違警罪的劃分,其區分標準主要以法定刑為標準。法國是世界上最早對犯罪進行分類的國家之一。自1810年《法國刑法典》將犯罪分為重罪、輕罪和違警罪之後,三分法的犯罪分類成為一種傳統。從域外情況看,一般將法定刑為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劃分為輕罪案件,但有的國家輕罪標準更低,例如2002年修訂的德國刑法典將犯罪分為重罪和輕罪。依據現行德國刑法典第12條規定:重罪是指最低以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自由刑相威嚇的違法行為;輕罪是指最低以更輕微的自由刑或者以罰金刑相威嚇的違法行為。雖然我國刑法沒有關於重罪和輕罪的概念和區分,但在刑法中存在「犯罪較輕的」和「處刑較輕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規定,可以作為我國輕罪案件劃分的考量因素。有學者認為,輕罪是指犯罪人主觀惡性不大,對社會危害相對較小,犯罪情節輕微,處刑較輕的刑事違法行為。此類犯罪的範圍理應包含罪名、主體、情節、處刑幅度等方面的綜合考量,可以是其中的一個或多個方面。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是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我國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也是普遍將三年有期徒刑作為輕罪與重罪的分水嶺。筆者傾向於此種劃分,理由有三:其一,三年是我國刑法中法定刑的分水嶺。例如,我國刑法第238條關於非法拘禁罪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三年有期徒刑是能否適用緩刑的法定標準。我國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其三,應與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相一致。對於輕罪的界定,也應以社會公眾樸素的價值判斷為基礎,需要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以故意殺人罪為例,如果以罪名為準,從社會公眾的普遍價值觀念出發,必然不會覺得故意殺人罪屬於輕罪。若將故意殺人罪歸入輕罪範疇,顯然無法為社會一般公眾所接受。如果以宣告刑作為界定輕罪的標準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公眾難以把握。因此,宜將輕罪界定為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輕罪治理的路徑選擇
輕罪治理不僅應通過司法活動實現,還可延伸至輕罪發生前的預防階段。一方面,在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指引下,由司法主體認識到輕罪案件的特殊性,從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刑事審判、前科消滅等方面予以不同於重罪案件的區別處理;另一方面,可通過強化訴源治理,預防和減少輕罪案件的發生。
德法並用實現源頭治理。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實現法治和德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道德具有治本功能,因此應當重視道德在輕罪治理方面的功效。檢察官可通過辦案與普法相結合、以案釋法等形式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要求,達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辦案效果,這也是檢察工作服務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體現擔當作為的生動體現。
對輕罪案件被追訴人依法適用少捕慎押。輕罪案件的被追訴人往往社會危險性不大,逮捕和羈押的必要性、迫切性下降,應當成為少捕慎押的重點。由於輕罪案件的社會危險性並不能通過罪責條件進行證明,因此偵查機關需要收集並移送獨立的社會危險性證據,而檢察官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時,也應將輕罪案件作為審查重點,對認罪認罰、真誠悔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而取得諒解的被追訴人,因其沒有羈押的必要,可在審查後建議偵查機關或者法院變更羈押強制措施。但是,對犯罪儘管不甚嚴重,而情節惡劣、拒不認罪的行為人要體現當嚴則嚴,該捕即捕,依法追訴,從重打擊。
對輕罪案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處理。在司法機關的努力下,目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率比較理想。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2021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率超過85%。這意味著刑事案件的解決已經基本上實現從對抗性司法走向協商性、合作性司法。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70條第1款規定:「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在被追訴人真誠認罪悔罪,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達成和解或者取得諒解的情況下,對被追訴人可以不予逮捕,這為落實少捕慎押創造了條件。因此,少捕慎訴慎押應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結合起來,同步實施。
對輕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依法適用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也可理解為輕罪案件的範疇,檢察機關可以據此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與輕罪案件占比上升相適應的司法觀念應是寬宥司法,而非嚴苛司法。為此,檢察機關應切實做到「可訴可不訴的不訴」的司法倡導,積極落實慎訴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讓被不起訴人感受到司法的溫度。同時,積極做好被害人一方的安撫工作,通過被不起訴人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取得諒解或者達成和解協議。
輕罪前科消滅制度的積極探索。我國沒有前科消滅制度,已有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僅適用於未成年人。但是,現有的前科制度開始暴露輕罪附隨後果「不輕」的問題。2022年全國兩會上,有代表呼籲推動刑法增設成年人輕罪前科消滅制度。在具體制度設計上,可以考慮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對其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但是,若實施的犯罪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組織犯罪等危害性較大的犯罪,或者是毒品犯罪、性犯罪等再犯可能性較高的犯罪以及多次犯罪或者構成累犯的除外。犯罪記錄封存之後又犯罪的,原封存記錄自動解封。
配套措施的跟進
輕罪的司法治理,需要相關配套措施的跟進和落實。具體包括如下方面:
刑法謙抑精神的養成。刑法謙抑精神的倡導是因為刑罰的嚴苛性和最後性,它適用於所有的刑事案件。在輕罪案件中,更應體現刑法謙抑精神,即能用非刑事手段處理的案件,儘量不用刑事手段處理。在輕罪案件中有相當多的行政犯案件,行政機關進行前置處理——行政處罰,是減少刑事案件的必要之舉。
重視品格證據的收集和審查。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品格證據規則,但是品格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經常被使用,並以此進行推理和論證。品格證據大多涉及被追訴人的「社會危險性」,而「社會危險性」證據不僅是逮捕的條件,也是判斷「犯罪情節較輕」的重要因素,進而決定是否起訴。目前,我國刑訴法關於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是否有調查取證權並不明確。結合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實施需要,可適當拓展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明確其有權收集涉及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證據,以實現有效辯護和推動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實施。
聽證審查方式的運用。根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和《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相關規定,對審查逮捕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和擬不起訴案件,檢察機關一般應當舉行聽證會進行審查。以最大限度實現程序公正,也有利於檢察機關作出準確的司法決定。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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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多久的屬於輕罪[朗讀]
輕罪刑,是刑罰分類的一種。有多種分類標準。如對同種類主刑,以上限長短確定輕重;上限相同的,以下限長短確定輕重;上下限皆相同,則以不能科附加刑者為輕。對財產刑,依數額大小決定輕重。
有的單以刑期長短為標準,如規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輕罪刑。還有的以刑種為分類標準,如規定短期監禁,放逐為輕罪刑等。此種分類在現代各國刑法中已不多見。
有的單以刑期長短為標準,如規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輕罪刑。還有的以刑種為分類標準,如規定短期監禁,放逐為輕罪刑等。此種分類在現代各國刑法中已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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