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山,一男子與其秘書發展成為情人關係後,不僅為其本人買房,還為情人的父親買房。情人的父親生病後男子還給其支付了30萬醫藥費。妻子發現後將情人告上法庭,其不僅要求收情人名下的房子、贈與款,還要收回情人父親的房子及贈與款。
(案例來源:廣東中山中院)
劉先生大學畢業後,在雙方父母的支持下,與大學女友古女士一起創辦了一家網際網路公司。後經兩人共同努力,公司越做越大,並積累下豐厚的財產。
事業獲得成功後兩人決定辦理結婚手續。領取結婚證幾個月後,古女士因懷孕開始退出公司管理,並將自己手上的業務等全部移交給劉先生接手處理。
古女士在退出公司前,還親自為丈夫劉先生挑選一位其認為很有工作的能力的秘書呂女士。
不久後古女士育有一個女兒。女兒出生後,古女士也沒有回歸公司,並決定在家照顧女兒和老人。
可古女士萬萬沒想到的是,女兒6歲時,其卻無意中發現劉先生婚內出軌了。出軌對象竟然還是自己招進公司並極力推薦的呂女士。
不過古女士知道真相後,並沒有大吵大鬧,而是裝作還不知情的情況下,開始收集劉先生出軌的證據。
拿到證據後古女士立即攤牌,其訴求是:1、呂女士需將其和其父親名下的房子以及父女倆收到的贈與款共計163萬元全部歸還;2、劉先生立即開除此時已是公司部門負責人的呂女士;3、協議離婚、女兒歸其所有,其要分得所有夫妻共同財產80%份額。
可呂女士只同意返還自己名下的房子及86萬元現金;而劉先生只同意離婚,且要平等劃分共同財產。
古女士見兩人均不同意,就先將呂女士父女倆告上法庭,等收回夫妻共同財產後,再來處理離婚的事。
為了證明自己的訴求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古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結婚證、其持有公司一半股份的證明文件、劉先生使用個人及公司財產給呂女士及其父親買先後買了兩套房子,並給對方轉賬、代為支付消費款等共計163萬元的事實。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包括投資經營所得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處分。
據此,古女士認為,劉先生婚內出軌呂女士,並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維持兩人的關係,已經侵犯其財產權、婚姻權,依法應當撤銷並返還。
呂女士在法庭上主張稱:
第一,劉先生自願將房子和30萬元現金贈與給呂先生,並將房子登記在呂先生名下,無論是劉先生還是其妻子,都已經不能主張撤銷贈與。
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呂女士想要表達的意思是,當時呂先生正在住院,劉先生是看其可憐,才贈與他一套房子和30萬現金並用於支付醫藥費的,如果房子還沒登記在呂先生名下,可以主張撤銷,但已經登記了就不能撤銷。
第二,自己入職時只是秘書工作,後經自己的努力,為公司創造了不少利潤,所以公司為了鼓勵員工,就給自己升職加薪。並給自己獎勵了一套房子。
第三,古女士只看到了劉先生的支出,卻故意忽略自己給劉先生的轉賬,因此,其不認可古女士主張的贈與金額。
總而言之,古女士認為房子是公司對自己的獎勵,與兩人的關係無關,且劉先生的轉賬並非全部都是贈與。
從法律上講,只要劉先生是婚內出軌,就是屬於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且還侵犯了妻子古女士的婚姻權,因此,其所實施的贈與行為,就會被撤銷。
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夫妻雙方都負有對婚姻忠誠的義務;第153條同時還明確規定,社會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也就是說,只要呂女士不能拿出證據來證明兩人不是情人關係、劉先生的轉賬不是贈與,那麼古女士要求呂女士返還其名下收到的贈與,就會獲得支持。
換而言之,由於呂女士不能拿出證據證明其收到的不是贈與,所以其本人收到的部分是肯定要返還的,關鍵是其父親呂先生名下收到的,是否要返還。
對於這部分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登記在呂先生名下的房產,實際上是劉先生在與呂女士保持情人關係期間,所實施的贈與行為。
民法典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具體而言,劉先生與呂先生事前根本不認識,其是在與呂先生的女兒保持情人關係期間,所實施的贈與行為,即劉先生的主觀目的是想將這套房產贈與給情人呂女士的,實際上只是掛在呂先生名下而已。
至於劉先生轉賬給呂先生的30萬元,呂女士主張是自願贈與並用支付醫院的醫藥費,亦是同理,且呂女士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醫藥費的支出是30萬元,所以法院也予以駁回。
綜上,一審法院經審理後支持古女士要求呂女士父女倆返還兩套房子及現金的訴求,但現金方面法院核減為136萬元。一審宣判後呂女士不服並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同樣支持一審觀點,故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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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給情人送的禮物,另一方可以追回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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