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在我國有的學者稱之為標準合同,有的則稱之為附從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那麼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徵呢?
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徵。
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格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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