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律師:
您好!我就職於國內一家合資銀行。2021年6月,在國內經營醫療服務的某外國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因業務需要,向我行借款1000萬美元,借款期限2年,按月還息,到期後一次還本。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若產生糾紛應提交由某國國際仲裁中心仲裁。
為保證還款,該公司同意以其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控股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故我行與b公司簽署了擔保合同。考慮到b公司註冊地和經營地均在北京市,雙方在擔保合同中約定,若產生糾紛由北京市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管轄。
相關合同簽訂後,我行按照約定將借款匯入a公司賬戶。但截至目前,規定還款時間已超幾個月,a公司未歸還本金,且拒絕繼續付息;b公司也拒絕承擔替代還款責任。多次溝通無果後,我行希望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追回借款。
考慮到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就糾紛解決的約定不一致,我想諮詢:若我行想同時追責借款方a公司與擔保方b公司,管轄權應如何裁定?能否在中國境內同時起訴兩公司。
某合資銀行員工 劉先生。
劉先生:
您好!參考相關規定,貴行與借款方、擔保方的案件需各按合同約定,由相應單位(機構)分別管轄。貴行不可以在中國境內同時起訴兩公司。
具體解釋如下:
●借款合同糾紛在某國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第一條第四款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分別約定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法院管轄,且約定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規定的,應當依據管轄協議的約定分別確定管轄法院。當事人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均明確約定了產生糾紛的解決方式和管轄權。其中,貴行在主合同中,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在某國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儘管a公司主要在中國經營醫療服務,但只要仲裁協議被認定是有效的,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就排除了中國法院對於因《借款合同》引起爭議的管轄權。
因此,貴行無法為了便利在中國境內同時訴訟兩公司,而需在某國國際仲裁中心對本案主合同(借款合同)涉及的a公司單獨提起仲裁,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相關仲裁規則進行處理。
●擔保合同糾紛在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第一項規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重慶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4000萬元以上(包含本數)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本案擔保合同爭議總標的為1000萬美元,摺合超過4000萬元人民幣,因此本案應當歸屬北京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北京金融法院管轄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糾紛。」
本案主合同借款合同屬於金融借款合同,從合同擔保合同同樣屬於金融借款合同,因此從合同應當由北京金融法院專屬管轄。同時,北京金融法院為中級人民法院級別,符合上述法院級別的規定。故貴行可就本案的從合同(擔保合同)糾紛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提醒
在金融案件實踐中,主合同當事人和擔保合同當事人會因為種種原因約定不同國家的法院或仲裁機構管轄,這給當事人的應訴維權產生了極大的困擾。建議貴行今後簽署類似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時,選擇同一種法律適用和管轄方式,便於法院或仲裁機構一併處理爭議糾紛,也便於案件的裁決和執行。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國際委員會主任、金融與資本市場法律事務部主任 郭培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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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與從合同管轄權約定不一致,怎麼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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