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生活角度而言,戀人結為夫妻是以共度餘生為目的,但是從法律角度而言,「婚姻」是以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為目的,所以夫妻之間具有「同居義務」,即彼此共同生活在一起,共同經營家庭,互相扶養。
這種義務決定了夫妻之間必不可少的一件事情就是夫妻生活,但是在眾多的案例之中,關於「婚內qj」的控訴也有不少,那麼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會構成犯罪嗎?通過案例進行論證,很快就可以得到這個問題的答案。
案例
王某與錢某兩人結婚多年,一開始相處十分和睦,但是在生完孩子之後兩人的感情越來越差,王某脾氣變得十分暴躁,動輒對妻子錢某進行打罵,有時候還會對孩子使用暴力,整個家變得雞飛狗跳。
就是在這種情形下,錢某做出了背叛兩人感情的事情,多次與鄰居曖昧,不僅在手機上頻繁聊天,還趁著王某不在的時候與其在家中約會,最後終於東窗事發,被王某抓個正著。
雖然自己本身有過錯,但是王某認為妻子背叛感情是對他的不尊重,所以在1996年6月份和1997年3月份先後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進行訴訟的理由是他認為兩人的感情已經破裂。
根據原《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在對財產、子女的撫養權等問題進行協商之後便可協議離婚,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的,可向法院進行訴訟,法院審理之後確定夫妻二人感情破裂的,應准予二人解除婚姻關係。
確認「感情已經破裂」的具體情形有多種,像錢某一樣身心都已經不在家庭身上並且犯了嚴重過錯的也是其中一種,法院梳理了兩人的關係,綜合多種因素,最終於1996年10月8號作出一審判決,准予她們兩人解除婚姻關係,判決書事後便給到了二人手上。
雖然法院已經作出判決,但是判決書並不是立即生效,根據法律規定,一審判決書從判決當日的第二天開始算,15日之後雙方均不上訴的,上訴期滿之後生效;二審判決的話自判決書籤收之日開始生效。
也就是說這一判決要在15天之後才能正式生效,但是就在13號這天,王某又回了之前與徐某的住處,看到她之後便又像以前一樣撲了過去,但是這一次遭到了錢某的強烈反抗。
他不顧這種反抗對其進行qj,得逞之後拿了東西趕緊離去,錢某就此報警。既然兩人的判決書還沒有生效,那麼兩人在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就還沒有消除,但是兩人已經不住在一起,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係。
王某明知錢某不願意還進行強迫行為,已經侵害了錢某的正當權益,最後法院以qj罪判處他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法律分析
曾經是夫妻,雖然已經離婚了,但是判決書還沒有生效,為何王某會構成qj?主要的原因正是因為他們兩人已經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係,如果他們是合法夫妻,那麼在司法實踐中,王某的行為就不會被視為qj
qj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xj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x關係的行為。
此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jy的行為。
錢某當時反抗無果,王某也使用了一定的暴力手段,最後得逞,已經構成qj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不是因為判決書還沒有正式生效,王某至少面臨三年以上的牢獄之災,更不會有緩刑一說。
那麼正常的夫妻之間進行夫妻生活,如果妻子不願意,而丈夫強硬索要,是否會構成對妻子性權利的qf?在司法實踐中,發生這種情況一般不會判斷為丈夫犯罪,因為正如本文開頭所說的一樣,法律上的婚姻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
一般情況下,丈夫不顧妻子的反對進行的行為與刑法上所說的「違背婦女意志」有所區別,因為夫妻決定共同生活就已經說明了很多東西都已經默認,這是約定俗成的東西,與罪犯故意傷害他人的性質不同。
不過這種情況只適用於大部分情形,少部分情形下也會構成qj罪,比如有些山區的單身漢購買了一個「妻子」,通過非法手段與其登記結婚之後,強行與其發生關係,這種行為並不能視作是夫妻關係中正常存在的現象,因為這種婚姻本身就不合法。
購買「妻子」本身就是非法行為,屬於拐賣婦女罪,在這種犯罪行為上強迫女性,就構成qj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結語
合法夫妻間一般不存在「婚內qj」的現象,丈夫的行為因此一般不會構成犯罪,只有當情節極其惡劣,如已經到了家暴、虐待等程度時,才會以虐待罪、故意傷害罪等進行懲罰,也不會以qj罪進行定罪處理;已經處於離婚狀態的人在得到法院的離婚判決之後便已經不再具有正常夫妻關係,判決書生效以後丈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未生效時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可酌情減刑。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丈夫強姦妻子是否構成犯罪[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