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分居、離婚訴訟等非正常婚姻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可以構成強姦罪。
若是在正常的婚姻期間,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是否可以構成強姦罪呢?
01
典型案例介紹
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王某系夫妻關係,因感情不和,王某於2021年4月22日向磁縣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021年4月30日13時許,被告人趙某酒後到王某母親家向王某索要戶口本,並趁機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係,因王某反抗且王某處於月經期,被告人趙某強姦未遂。
該案中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王某系夫妻關係,因感情不和處於分居狀態。
王某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婚姻關係處於不穩定狀態,在此情況下,被告人趙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法院庭審中,被告人趙某自願認罪認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準確。由於被告人趙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強姦未成,屬未遂,比照既遂依法可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趙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02
何種婚內強姦構成犯罪。
婚內強姦,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是否可以構成強姦罪。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的主要標準是:婚姻關係是否處於正常狀態。
1、若雙方婚姻處於正常狀態,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一般不能將婚內強姦行為作為強姦罪處理。
典型案例:白俊峰強姦案【《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20號】。
1995年,妻子姚某因與丈夫白俊峰感情不好,回到娘家並要求離婚,雙方多次協商未果。1995年5月2日,丈夫白俊峰在姚某娘家中,先後兩次強行與姚某發生性關係。
法院認為白俊峰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遂判決被告人白俊峰無罪。
本案的主要觀點是:婚姻狀況是否正常是確定是否構成強姦罪的法律標準。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合法的婚姻,產生夫妻之間特定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間對等人身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內容,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
因此,從法律上講,合法的夫妻之間不存在丈夫對妻子性權利自由的侵犯。
所以,如果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不顧妻子反對甚至採用暴力與妻子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進行性行為,不能構成強姦罪。
2、若雙方婚姻處於非正常狀態,比如夫妻正處於離婚冷靜期、離婚訴訟等非正常狀態下,即構成強姦罪。
典型案例:王衛明強姦案【《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51號】。
1997年10月8日,法院判決王衛明與妻子錢某離婚,雙方均無異議。10月13日,王衛明到夫妻原住所時發現妻子錢某也在,遂強行與錢某發生了性關係,並抓傷、咬傷了錢某的胸部等處。
法院認為: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係已進入法定的解除程序,雙方已不再承諾履行夫妻間同居的義務。
此時,若丈夫違背妻子意願,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其行為符合強姦罪的主觀和客觀特徵,構成強姦罪。
以上兩個案例均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參考》中公布的指導案例,對全國各級法院均有指導意義。
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針對婚內強姦是否構成犯罪的主要標準是:婚姻關係是否處於正常狀態。
如夫妻雙方處於正常的婚姻關係,婚內強姦不視為犯罪。
若雙方已經啟動離婚程序,即視為婚姻關係處於非正常狀態,婚內強姦即視為犯罪。
03
正常婚姻狀態的婚內強姦不構成強姦罪。
目前我國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較為認同婚內無「奸」論。
也即是說,婚內強姦行為只在特定的情形(如離婚訴訟期間)下才成立強姦罪,正常婚姻狀態的婚內強姦不構成強姦罪。
主要理由如下:
1、夫妻之間的自願性行為是婚姻契約中的一個當然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護。
2、丈夫與妻子進行性行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作為妻子,有義務應丈夫的要求與其進行性行為。
因而,婚內強姦情形下,丈夫雖然採用的手段不當,但不能因此而定其為強姦罪。
3、司法實踐中,對丈夫用強制手段與妻子發生性行為不作刑事追究,有利於家庭和社會的穩定,也符合我國國情。
4、在我國,從習慣到法律,都沒有認定丈夫強迫妻子與其性交構成強姦罪的,而且這種事情很難確定,既難於找到證據,又悖於法理民情。
04
對婚內無「奸」論的質疑。
針對婚內強姦這個問題,司法實踐中將婚姻狀態是否正常作為是否構成強姦罪的標準,但隨著時代的進步,已經受到了質疑。
典型案例:孫金亭強姦案【《人民法院案例選》2012年第3輯(總第81輯)】。
主要質疑理由如下:
1、婚姻的合法性不等於性行為的合法性。現代妻子不再是丈夫手下逆來順受的性奴隸,而是平起平坐的性夥伴。
2、夫妻性關係是一種平等、對應的權利義務關係,任何一方不情願地屈從自己的意志被迫履行性義務,都違反了性權利平等原則。
婚姻自由原則,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也包含婚姻內夫或妻的性自由。
婚姻契約並不意味著妻子放棄了自己的性自主權。妻子應當享有一定的對性生活自由斟酌的權利,特別是當她們面臨丈夫的暴力和威脅時,更應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丈夫應尊重妻子的這一權利。
3、當丈夫用強制手段與妻子發生性行為,說明家庭關係本身已經處於不穩定的狀態。
此時妻子選擇控告丈夫婚內強姦,本身也說明家庭已經喪失了生命力,家庭因此就應該解體,而不應將此歸咎於妻子。
不能以犧牲妻子的合法權益為代價來維護所謂的「家庭和社會的穩定」,這是典型的性別霸權主義。
4、取證困難更不能成為否定婚內強姦的理由
即使在普通強姦案件中,證明性交違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往往也是比較困難的,尤其是在被告人與被害人存在一定關係的案件中,然而從來都沒有人因此而否定強姦罪。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婚內期間,丈夫強姦妻子,構成犯罪嗎[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