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先生早就認定,受丈夫欺侮的女子,社會地位根本比不上妓女,上床前連討價還價的資格都沒有!
1989 年河南信陽。一位妻子要離婚,被丈夫和家人把她綁回家裡,多次強行發生性關係,最後丈夫被判強姦罪,有期徒刑 6 年。
1999 年上海當法院判了兩口子離婚後,丈夫回到家裡,強行與收拾行李的妻子發生性關係,最後同樣被判了強姦罪。
1994 年,遼寧一個叫「白俊峰」的農民結婚後與妻子一直感情不好。後來妻子回了娘家,說要離婚。白俊峰要求把彩禮退回來。因為談不攏,夫妻一直沒離婚。
1995 年 5 月 2 日,白俊峰到妻子娘家找麻煩,用剪刀剪開了妻子內褲,當著村支書的面強行發生性關係。折騰五個多小時後,把妻子搞得抽搐昏迷。
最終白俊峰還是沒被判強姦罪,因為法院認為白俊峰夫妻仍然有婚姻關係。
大慶市某區程某(女)賭氣和同區男子吳某(男)領了結婚證,但始終未與其共同生活,不久還提出離婚要求。
2011年10月的一天,吳某酒後越想越「委屈」,便來到女方的工作單位,將程某(女)帶至自己的住處,採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女方發生關係。事後,女方向警方報案。
2012年1月,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丈夫強姦妻子的「婚內強姦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吳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以上是關於「婚內強姦」的真實案例,可以看到相同的案件,判決卻有很大的不同。
那麼,「婚內強姦」算不算強姦呢?
據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業務指導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審判參考》收錄的婚內強姦案例的裁判理由可知:「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丈夫不能成為強姦罪的主體;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可以成為強姦罪的主體。」
據此我們可知:法院基本不承認「婚內強姦」。
而通過以上案例我們也可以看出,妻子成功告丈夫強姦的,強姦行為基本都發生在辦離婚手續或打離婚官司期間。
也就是說
1.在婚姻關係的非正常階段,也就是辦離婚手續或打離婚官司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會被判強姦罪。
2.在婚姻關係的正常階段,也就是在辦離婚手續和打離婚官司外的其它時間,不承認「婚內強姦」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刊物上的解釋,婚姻關係是否正常存續,是「婚內強姦」判決關鍵。但如何認定婚姻關係是否正常存續,就簡單粗暴的以是否在辦理離婚為判定標準?那夫妻感情不和而分了居,丈夫家暴妻子強行性交這些能否也認定為婚姻關係不正常存續呢?
強姦罪的司法解釋:強姦,是指違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這裡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並沒有將丈夫排除在外。而根據婚姻法,夫妻之間又有同居義務,同房義務。婚姻法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同時,也更根據一些司法實踐,夫妻雙方是有履行性行為的義務。
為什麼婚內強姦不算犯罪?
著名刑法學者張明楷在《刑法學》里提到:
不可否認的是,現行刑法第 236 條的表述,並沒有明文將強姦妻子的行為排除在強姦罪之外;可以肯定的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時期後,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必然成立強姦罪。但在當下,一概承認所謂婚內強姦或許還為時尚早,需要區別對待。
第一,在婚姻關係正常持續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不應認定為強姦罪。首先,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已婚婦女的性自主權的最核心內容是不與丈夫以外的男子性交和不公開性交,丈夫使用強制手段與妻子性交的行為雖然不具有正當性,但沒有侵害妻子的性自主權的核心內容。在此基礎上考慮到雙方的婚姻關係,丈夫行為的違法性就明顯降低,不應對丈夫以強姦罪論處。事實上,在通常情況下,丈夫也沒有犯強姦罪的故意。
其次,鑒於包辦婚姻以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的現象,至今還在一些地區嚴重存在,以致丈夫不顧妻子的意圖而強行與之性交的現象還較多,如果一概以強姦罪論處,則不符合我國當前的社會狀況。最後,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強姦罪是嚴重犯罪,而且屬於非親告罪,對強姦罪還可能實行特殊正當防衛,如果將婚姻關係正常持續期間的所謂婚內強姦認定為強姦罪,勢必帶來諸多不利後果與消極影響。
…… 所以,本書傾向於認為,對於在離婚訴訟期間或者分居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也不宜以強姦罪論處。少數涉及虐待、傷害,達到犯罪程度,妻子告訴或者自訴的,可按虐待罪、故意傷害罪論處,不必認定為強姦罪。
核心內容就是說:丈夫沒有必要強姦妻子。
而「婚內強姦」的取證很難,強姦罪又是嚴重犯罪,妻子因為丈夫的強姦行為可以進行一些必要的防衛,從而殺死丈夫,這樣很可能導致謀害丈夫的情況發生。
而且因為夫妻關係,婚內強姦很難取證,自願不自願很難確定。如果單憑妻子口供就對丈夫判刑,那將對丈夫非常不利。
也基於道德、社會等多方面的原因,「婚內強姦」是難以成立的。
遇到婚內強姦怎麼辦?
按理說,除了包辦婚姻,兩個人在一起應該都是相愛的,沒什麼不能商量的;換個時間進行性生活,或者用其它方式解決都可以。
而且談過戀愛後,夫妻間應該有默契,為什麼還會有婚內強姦呢?
結合現實案件來看,婚內強姦基本都發生在夫妻有矛盾的時候。
一旦發生爭執,人就容易失去理智。除了吵架打人,丈夫可能會違背妻子意願強行性交,甚至於虐待妻子。
遺憾的是,雖然《反家暴法》在 2016 年已經出台,但關於家庭性暴力這一塊的法律規定仍然一片空白。
不過,法律上雖然有缺失,但也不代表什麼都做不了。
如果遇到婚內強姦,你可以這樣做:
1.大聲呼救
被侵犯的時候,大聲喊叫引起鄰居注意報警。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43 條規定——。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就算是夫妻,也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妻子可以要求警察追究責任,對丈夫罰錢和拘留。
2.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根據《反家暴法》的規定,受害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另一方如果違反了保護令,會被法院罰款、拘留,甚至更重的刑罰。
3.去法院起訴
受到嚴重傷害的時候,可以到法院以虐待罪、故意傷害罪起訴。
4.離婚
不想以後還受到傷害的話,最好的辦法就是離婚。
按《婚姻法》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知乎:小楊)
總之,「婚內強姦」是否屬於犯罪的爭論焦點是:婚姻關係。
大多數國家都對「婚內強姦」進行了立法,一方面是法律的健全,一方面是社會對婚姻關係有一個較為理性的認識。而目前我國大眾對婚姻關係的認識,還是趨於男女不平等。彩禮、婚房、婚車等約定俗成的禮節,是在給婚姻加上了更多的束縛,也造成了婚姻關係當中的男女不平等。要拋開這些來談「婚內強姦」,顯然難以實現。
實現男女平等,社會擁有正確的婚姻關係,很多問題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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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強姦妻子 婚內強姦 算不算強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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