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辦理一起受賄案件中,甲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部分小額現金、購物卡、煙酒等行為,對於該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受賄罪,小編作為甲的辯護人與辦案機關有不同的看法。小編認為對於這種行為不能一概而論。
對於受賄事實中涉及到的小額現金、購物卡、煙酒類財物往來,時間集中在春節、中秋節等傳統節日前後,且行賄人給付財物時並沒有明確請託事項的,可以認定為禮金性質。系人情往來。人情往來是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間的感情交流,是一種禮節,不存在利益的交換,一方沒有利益需求,另一方也不是出於為對方謀取利益的非法目的。人情往來是屬於特定歷史時期的特定產物,是為了搞好相互間關係。而實際上,這些錢、物的給付與是否有具體的請託沒有關係,純粹是一種情感的維繫,與其職權無關,不具備權錢交易的對應性。「人情往來」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共識,不應採取「一刀切」的方式,將此類具有禮金屬性的財物往來機械性的認定為受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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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現金、購物卡、煙酒等能否一概認定為受賄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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