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消息,今天,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傅政華受賄、徇私枉法一案。對受賄部分公開審理;因涉及國家秘密,對徇私枉法部分依法不公開審理。
司法部原部長傅政華貪1.17億受審
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傅政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長,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司法部部長,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7億餘元,數額特別巨大。
2014年至2015年,傅政華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對其弟弟付衛華涉嫌嚴重犯罪問題線索隱瞞不報,不依法處置,致付衛華長期未被追訴,情節特別嚴重。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追究傅政華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傅政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傅政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各界群眾二十餘人旁聽了公開審理部分的庭審。
腐敗貪污的影響
腐敗對組織的影響
經濟損失
損害員工士氣
損害組織的聲譽
組織重點和資源從向社區提供核心業務和服務轉移。
加強審查、監督和監管。
腐敗的個人影響
紀律處分
終止僱傭關係
刑事指控
可能會影響與家人、朋友和同事的關係。
腐敗對社區的影響
浪費納稅人的資金。
商品和服務的損失。
社區對公共當局的信心降低。
對錯過政府合同的誠實企業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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