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工傷認定範圍
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不屬於工傷認定範圍的是什麼
工傷認定的條件及其規定體現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
一、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不屬於工傷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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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工傷認定範圍是什麼意思?
不屬於受案範圍是指該事不構成受案的條件。
哪些不得認定為工傷
是否屬於工傷,並非用人單位說了為準,人社部門才是工傷認定的法定機構。因此,到當地人社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申請,其受理後會調查核實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而作出是否屬於工傷的結論。並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產生爭議,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申請工傷認定可諮詢人社部門熱線電話:12333。
不屬於工傷認定範圍的有
勞動者只有工友的證言證詞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仲裁委裁決雙方確認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以把仲裁委的裁決書拿到社保部門,要求社保部門為其做工傷認定。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5、相關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
屬於工傷認定範圍的有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⑴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⑵工作時間前發生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傷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⑷患職業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工傷的其他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⑴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⑵在搶救災害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⑶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根據條例,出差期間屬於外出工作時間突發心梗屬於工傷。
不屬於認定工傷的情形
不能認定工傷的情形有哪些?工傷保險規定,工傷認定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二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除此之外的各種情形都不能認定工傷。比方說你下班途中不是直接回家發生的傷害就不是工傷。
下列哪些情況屬於工傷認定範圍
答: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是由《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職工初次傷殘鑑定由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再次鑑定由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
人身損害傷殘鑑定機構,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選擇具有法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所進行,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法釋(2001)33號。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不屬於工傷認定範圍的有哪些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與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所需要交的材料是一樣的。理論上講沒有難度。
在所需要交的材料中,有些屬於個人的如身份證,就是自己的,不難。有些屬於醫院的如病歷等,醫院會給的,也不難。有些屬於單位的如旁證材料,這個有點難。因為既然單位不給你申報,也有可能不讓目擊者提供證明。
以下屬於工傷認定條件的是什麼
工傷認定的條件和標準是存在以下情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或者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患職業病;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或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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