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八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解讀如下:
1、本條是關於出租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所謂出租人的權利瑕疵擔保是指出租人擔保第三人不能就租賃物主張任何權利。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指當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時,出租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2、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構成要件為:第一,權利瑕疵在合同成立時已存在;第二,相對人不知有權利瑕疵的存在,如果在訂立合同時相對人明知行為人對該物無處分權而與之訂立合同,相對人不能作為善意相對人而享受對對方的權利的瑕疵擔保的要求;第三,權利瑕疵在合同成立後仍未能排除合同成立時,雖有權利瑕疵,但在合同成立後,行為人取得了該物的處分權,則應視為權利瑕疵已經除去。
3、出租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條件祥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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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中的第三人主張權利是什?意思[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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